食品安全法修订:“转基因”应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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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转基因”应明确标识

发布日期:2015-01-12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此次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部分较大,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督等近年来开始备受公众关注的议题也有回应。

针对不少人呼吁转基因食品应当明确标识,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何区别、如何定义“按规定”等问题,草案均未回答。另外,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一重大修改则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是以“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爆发的现实情况下,本次修订对这一模式做出了鼓励,具体为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但另一方面,草案也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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