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从2015年开始对现行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进行改革完善和优化。按照既体现改革精神,又要平稳过渡的原则,今年安排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自治区)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库存进行例行检查。 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包括: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轮换情况;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此外,各地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检查时点和方式。各地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检查方案。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进度安排。4月15日前,为准备和自查阶段;4月30日前,为省级复查阶段;5月20日前,为汇总报告阶段。 检查工作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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