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局加强收购资金筹集兑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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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局加强收购资金筹集兑付管理

发布日期:2015-12-03


         秋粮收购渐入高峰期,121日,国家粮食局制定并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办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而出,共分624条,针对粮食收购资金筹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兑付、市场自主收购粮食资金兑付、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针对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办法》指出,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积极探索发展粮食融资担保等业务,努力破解基层粮食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增强活力、搞活经营,为保障粮食收购、促进种粮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对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收储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切实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于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兑付,《办法》明确要求,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中,承租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并承担粮食质量、等级验收和收购资金兑付等责任。 而对于市场自主收购粮食资金兑付,《办法》也提出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的自主收购粮食行为,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要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售粮款、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严禁假租仓实委托,承租企业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赁企业,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对因假租仓实委托出现挤占挪用、打“白条”等问题的,应追究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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