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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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发布日期:2015-05-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进行规范,拟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

    《意见》中明确,政策性粮食即指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意见》提出,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此外,《意见》还明确出租企业、承租企业资格要求,并对租仓储粮管理要求、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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