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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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7-10-23


一、总则

(一)编制的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烟台市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由市政府统一协调、指挥,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处置(芝罘区由市政府负责,下同),市粮食局具体负责指导。 ?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

(四)事件分级。根据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个等级。

1.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且超过了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2.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且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3. 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4.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县(区)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烟台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农发行烟台分行、芝罘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实行全市粮食特别供应的措施;

3.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和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报告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

5.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粮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指导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控粮食市场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和征用社会粮食的建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应急粮食储备计划,宏观规划全市粮食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进出口管理。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6.市民政局:负责就粮食价格上涨对市区低保等特困群体家庭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因突发事件需口粮救助情况方案,协助芝罘区政府组织落实。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8.市商务局:协调连锁超市、商场配合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9.市物价局:负责监管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10.市食药监局:负责粮油加工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保证粮油制品质量安全。

11.农发行烟台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芝罘区政府:负责发放应急《购粮卡》,救助特困群体,引导居民有序购粮,协调处理应急供应中的群众问题。

(四)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应对突发粮食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防范处置等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调控,并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市粮食局牵头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要重点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市粮食 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粮食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市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应坚持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状态,并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5.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的,提请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调控。

(二)级响应。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研判情况并派人深入粮食市场调查,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级别,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及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通报情况。

3.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三)扩大应急。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五、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一)市应急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二)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市粮食部门负责执行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重点运输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县应急领导小组要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七、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成品粮储备比例,重点保障市区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的需要。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部队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粮食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运输和供应。

(三)培训演练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八、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清算。

2.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烟台分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3.各级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三)奖励和处罚。

1.对事件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4)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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