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25件行政法规中,包括公布施行9年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该《决定》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该条规定:“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该《决定》还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的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条款中规定的“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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